【干货】傻傻分不清的反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反担保设置大不同发表时间:2024-09-03 09:51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是担保人为债务人(如履约担保中的承包方)向债权人(如履约担保中的发包方)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在工程建设领域,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相应的,工程担保中担保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自身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可以有效避免被担保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可以通过对反担保物的处置将赔付损失风险降至最低。而在由自然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的担保作用则显著体现在追偿中。追偿是指担保人在代偿(取得债权人资格)后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实现债权(追索债务)的过程——一旦发生代偿赔付的情况,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赔付,因此反担保常被用作担保人减少、分散或化解工程担保风险的基本措施。 严格的反担保对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而言举足轻重,了解其间差异对于债务双方而言也至关重要。本文将就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与保险保单三者的反担保差异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为市场选择提供参照。 ![]() 担保公司作为我国工程担保业务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严格反担保基础之上。如依据《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或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 当前,业界对“反担保措施悖理”现象仍持存疑态度:能够提供可靠反担保措施的债务人,其可通过银行以更低的费率开立保函,往往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而没有能力提供可靠反担保措施的债务人,担保公司也不应为其担保——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100%反担保,某种程度上也挑战了担保公司的存在合理性。 保监会于2013年年底解除了对保险公司涉足工程担保业务的禁令后,保证保险逐步进入工程担保市场,至今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工程担保形式。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其特长优势在于风险评估和分析,且能够较好地对工程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得益于风险自留和风险控制的专长,保险保函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设置于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 来源:某公司关于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并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与均须投标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公司投标担保、银行投标保函不同,投标保险保函基本“无反担保”。基于这一优势,投标保险保函也得以实现网上全流程操作,对于投保人而言不仅简化了办理手续,也显著减轻了资金压力。 来源: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三大系统”正式上线(湖南新闻网 2019.06.28) 反担保作为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本身具有其制度合理性。但工程担保的盈利之本在于提供帮助受益人转移信用风险的服务,通过审慎的风险评判而自留一部分风险是其为建筑市场创造价值的根本途径。一味设置足额反担保俨然背离担保初衷,未来担保主体还是应该通过核心竞争力实现风险转移,助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