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政】湖南住建厅:建设单位承担终身责任,落实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

发表时间:2025-03-31 11:55

建设单位承担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及其终身责任制定义】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自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组建或启动项目前期工作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是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全面负责。

【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当建立各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禁止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落实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

【招投标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以肢解发包、化

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鼓励专业设备工程、电子系统工程、防水等专项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采

用全生命周期承包。

【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与中标单位在线签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落实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项目建设资金

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竣工结算不得超过一年

【结算管理】项目法人应落实施工所需的资金保障,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法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财政评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交付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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